职业健康监护:

0561-5252394

职业病检测评价:

0561-5252166

理化实验室:

0561-5252328

公共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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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信息公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

发布日期:2024-11-25 10:11:20 浏览次数:83

用人单位名称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

用人单位联系人

张敬春

报告名称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2024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陪同人

韩金龙

项目负责人

张旭升

现场调查人

高伟、焦广良、李谢军、刘曙杰、张旭升、李玉露、马剑萍、张守忠等

调查时间

2024.04.4-5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高伟、焦广良、李谢军、刘曙杰、张旭升、李玉露、马剑萍、张守忠等

现场检测时间

2024.04.8-10

实验室检测(分析)人员

黄亚北、王士军、李明凯、曹丽、丁运

检测时间

2024.04.23

项目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规定和要求,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委托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448-10日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进行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根据现场调查与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辨识出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健康监护情况,做出评价结论,提出了相关补充措施和建议,客观、公正地编制了《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2024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结合相关资料,该公司确定的重点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1)化学因素:煤尘、矽尘CO、H2SO4、H2S、SO2,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

2)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高温、工频电场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概述

序号

检测项目

工作场所/检测点数

工作场所/

检测点合格率(%)

1

粉尘

18

72.2

2

空气毒物

14

100

3

噪声

23

82.6

4

高温

5

100

5

紫外辐射

3

100

6

工频电场

3

100

 

评价结论与建议

改性建议

1.建议:(1)应继续加强防尘帘、净化喷雾、转载点密闭、出货洒水等防尘措施。重视防尘帘、防尘喷雾的设置,监测喷头压力并定期检查清理,防止喷头堵塞。防尘帘(捕尘网)应全断面覆盖,在作业时应及时开启,以最大限度发挥截留粉尘的作用。(2)对于密闭设施要避免跑冒滴漏,设施老化现象,要加强维护(3)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关键控制点岗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清理浮尘,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度,对皮带机和各类机器设置应定时清扫冲刷防止震动时二次扬。

2. 针对选矸楼巡检工、井下巷道打眼支护工等噪声超标关键岗位,提出以下建议:1)噪声大于80分贝的所有作业点应加强减震降噪防护设施的维护,如选矸楼破碎机、振动筛等;2)对井下巷道打眼等本底噪声较高的岗位,应增加噪声作业岗位的轮班,减少接触时间,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可更换液压锚杆机作业;3)优化设备布局,井下打眼钻孔时应避免多设备同时运行,在生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单一设备运行;4)加强操作、巡检人员的个体防护,所发的降噪耳塞必须佩戴,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持续改进性建议

(1)粉尘超标的作业岗位和作业场所,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煤层注水措施的实施,确保煤层注水效果。2)加强采掘工作面中防尘帘、净化喷雾、转载点密闭等防尘措施,对出现损坏的防尘设施进行及时的修复,保证防尘设施的位置和数量满足降尘的要求。4)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加强职工的个体防护,定期更换防尘口罩、滤膜,保证除尘效率,达到职业病防护的目的。

2)针对超标噪声关键岗位,提出以下建议:1)在可行性的基础上为部分设备加设消音器、隔音罩,隔音罩尽量使用消声、吸音的材料制作;2)对本底噪声较高的设备岗位,增加噪声作业岗位的轮班,减少接触时间,适当安排工间休息;3)加强操作、巡检人员的个体防护,所发的降噪耳塞必须佩戴,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3)根据本次检测发现,该矿还存在部分工人未佩戴防护用品(未佩戴防噪耳塞等)。企业应监督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上岗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防尘水幕、高压喷雾、除尘器、减震垫、局扇等,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定期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5)该矿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111号文)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牌内容要及时更新。

6)关键控制点岗位应通过采取综合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缩短作业时间,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如产尘岗位应及时清理浮尘,保持地面清洁度,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正确配戴有效的防尘口罩;高噪声岗位,工人巡检时应佩戴耳罩或耳塞,并减少巡检时间。

7)应加强对井上保健站和井下紧急救护站内的紧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更换,并派专人保管,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培养医护人员的紧急救援能力。

8)应继续加强在岗期间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者、职业病患者,如若发现应妥善处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开展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劳动者上岗操作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使用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及自救自护能力,增加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预防性告知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定期对工作场所的生产性粉尘、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监测;无自测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 73号)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照国家要求建议下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在20276月进行。

 2)加强新进职工的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健康禁忌证及职业病患者,对发现存在禁忌证者、职业病者应作妥善处理。对于体检报告中建议复查的人员应通知其复查并收集复查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3)用人单位应保障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该矿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随着矿井的不断升级,采掘工作面的不断更替,以及行业工艺和设备的不断提升,在设备更换过程中,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4)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数据真实、有效,结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