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信息公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选煤厂袁店一井分厂)
发布日期:2024-12-16 10:06:16 浏览次数:153
用人单位名称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选煤厂袁店一井分厂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袁店一井煤矿矿区内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丁延辉 |
||||||||||||
报告名称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选煤厂袁店一井分厂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丁延辉 |
||||||||||||||
项目负责人 |
张旭升 |
||||||||||||||
现场调查人 |
高伟、焦广良、李谢军、刘曙杰、张旭升、李玉露、马剑萍、张守忠、张志文等 |
调查时间 |
2024.11.21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高伟、焦广良、李谢军、刘曙杰、张旭升、李玉露、马剑萍、张守忠等 |
现场检测时间 |
2024.11.27 |
||||||||||||
实验室检测(分析)人员 |
黄亚北、王士军、李明凯、曹丽、等 |
检测时间 |
2024.12.3 |
||||||||||||
项目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规定和要求,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选煤厂袁店一井分厂委托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4年11月27日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选煤厂袁店一井分厂进行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根据现场调查与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辨识出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健康监护情况,做出评价结论,提出了相关补充措施和建议,客观、公正地编制了《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选煤厂袁店一井分厂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
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
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结合相关资料,该公司确定的重点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1)化学因素:煤尘。 2)物理因素:噪声。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概述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根据用人单位个体粉尘检测结果,本次检测的2个工种的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CTWA)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根据用人单位定点粉尘检测结果,本次检测的9个作业点在其最高浓度时进行短时间采样,共采集粉尘样本27份,结合用人单位工作日写实调查资料,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 (2)本次检测根据工作日写实和现场噪声检测对厂内噪声强度进行了检测计算,个体噪声结果全部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部分工作场所作业点如给煤机和振动筛运行本底噪声较大,皮带转载可能由于物料撞击产生噪声,导致定点噪声检测结果存在85分贝以上的情况。 (3)职业卫生现场管理:该公司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满足部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要求,但现场有部分工人未佩戴耳塞。 (4)该公司在部分生产装置区设置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建议 (1)针对用人单位噪声超过85分贝的工作场所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对本底噪声值大的设备岗位,增加噪声作业岗位的轮班,减少接触时间,延长工间休息;加强操作人员的个体防护,所发的防噪耳塞必须满足要求,正确佩戴,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2)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素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及时更换损坏的警示标识。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3)根据GBZ188定期组织作业工人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并按要求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定期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报告数据真实、有效,结论准确。 |